人脸打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要注意的五点
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条款说明:人脸图像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公共场所采集图像的限制,打码后是否构成匿名化的判断标准,处理前的影响评估,以及选择打码供应商时要确认的保留期和训练用途承诺。
企业处理含人脸的图片和视频,适用的主要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下面五点是接入打码服务前最常被问到的,按法条说清楚,不做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咨询你的法务。
一、人脸图像是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把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人脸图像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门槛比一般个人信息高:要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并且按第二十九条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对企业的含义是:一段含路人人脸的视频,哪怕只是放在内网,也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之一,就是在使用前把人脸去掉。
二、公共场所采集图像有专门限制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图像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用于其他目的要取得单独同意。
这一条影响的是监控录像的二次使用。物业、商场把监控片段用于培训、宣传、纠纷举证之外的用途时,画面里的人脸是问题所在;把无关人员打码后再用,是常见的处理方式。
三、打码后还是不是个人信息:看能不能复原
第七十三条对"匿名化"的定义是: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匿名化之后的信息不再是个人信息,本法的多数义务不再适用。
打码能不能达到匿名化,取决于两件事:
- 处理后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 实色遮挡的人脸不能;强度足够的模糊和马赛克也不能;强度不足的模糊,熟人仍能认出,就不算。
- 能否复原。 模糊、马赛克、实色都是信息减少或替换,原始像素不会回来。所谓的去码工具只能生成一张看起来合理的脸,不是复原。
所以合规文档里要写明样式和强度,而不是只写"已打码"。另外要注意:打码只处理画面,视频里的声音、字幕、画面里的工牌和姓名,如果能定位到人,仍然是个人信息。
四、处理前要做影响评估
第五十五条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情形,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记录。把含人脸的素材交给外部服务打码,同时命中"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和"委托处理"两项。
评估不必复杂,记录下这几项就够:处理目的和必要性、涉及的人员范围、委托方的安全措施、保留期和删除方式、发生泄露时的影响和应对。打码服务商应该能提供其中"安全措施、保留期、删除方式"的书面说明。
五、选供应商时要确认的三件事
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处理要约定目的、期限、方式、种类、保护措施和双方权利义务,受托方不得超出约定处理,也不得转委托。落到打码服务上,建议在合同或接入协议里写明:
- 保留期与删除:源文件、中间结果和成片各保留多久,到期如何删除,能否提供删除凭证。
- 不用于训练:上传的素材不得用于训练模型或任何约定目的之外的用途。
- 访问范围:谁能接触到素材,是否有日志。
我们的做法供参考:上传内容不用于模型训练;企业 API 的保留期按协议约定;自助产品打码鸭按其隐私政策执行。
附:相关条款索引
| 条款 | 内容 |
|---|---|
| 第二十一条 | 委托处理的约定与受托方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 公共场所图像采集的限制 |
| 第二十八条 |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含生物识别信息) |
| 第二十九条 |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 第七十三条 | 匿名化、去标识化的定义 |
条款原文以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