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 redaction under China's PIPL: five points for businesses

Explains how China'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treats facial images as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limits on image capture in public places, when redaction counts as anonymisation, when an impact assessment is required, and what to confirm about retention and training use before choosing a vendor.

Articles in this section are written in Chinese; the title and abstract are in English.

企业处理含人脸的图片和视频,适用的主要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下面五点是接入打码服务前最常被问到的,按法条说清楚,不做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咨询你的法务。

一、人脸图像是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把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人脸图像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门槛比一般个人信息高:要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并且按第二十九条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对企业的含义是:一段含路人人脸的视频,哪怕只是放在内网,也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之一,就是在使用前把人脸去掉。

二、公共场所采集图像有专门限制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图像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用于其他目的要取得单独同意。

这一条影响的是监控录像的二次使用。物业、商场把监控片段用于培训、宣传、纠纷举证之外的用途时,画面里的人脸是问题所在;把无关人员打码后再用,是常见的处理方式。

三、打码后还是不是个人信息:看能不能复原

第七十三条对"匿名化"的定义是: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匿名化之后的信息不再是个人信息,本法的多数义务不再适用。

打码能不能达到匿名化,取决于两件事:

  1. 处理后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 实色遮挡的人脸不能;强度足够的模糊和马赛克也不能;强度不足的模糊,熟人仍能认出,就不算。
  2. 能否复原。 模糊、马赛克、实色都是信息减少或替换,原始像素不会回来。所谓的去码工具只能生成一张看起来合理的脸,不是复原。

所以合规文档里要写明样式和强度,而不是只写"已打码"。另外要注意:打码只处理画面,视频里的声音、字幕、画面里的工牌和姓名,如果能定位到人,仍然是个人信息。

四、处理前要做影响评估

第五十五条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情形,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记录。把含人脸的素材交给外部服务打码,同时命中"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和"委托处理"两项。

评估不必复杂,记录下这几项就够:处理目的和必要性、涉及的人员范围、委托方的安全措施、保留期和删除方式、发生泄露时的影响和应对。打码服务商应该能提供其中"安全措施、保留期、删除方式"的书面说明。

五、选供应商时要确认的三件事

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处理要约定目的、期限、方式、种类、保护措施和双方权利义务,受托方不得超出约定处理,也不得转委托。落到打码服务上,建议在合同或接入协议里写明:

  • 保留期与删除:源文件、中间结果和成片各保留多久,到期如何删除,能否提供删除凭证。
  • 不用于训练:上传的素材不得用于训练模型或任何约定目的之外的用途。
  • 访问范围:谁能接触到素材,是否有日志。

我们的做法供参考:上传内容不用于模型训练;企业 API 的保留期按协议约定;自助产品打码鸭按其隐私政策执行。

附:相关条款索引

条款 内容
第二十一条 委托处理的约定与受托方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图像采集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含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七十三条 匿名化、去标识化的定义

条款原文以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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